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数万元,后肇事车辆就交强险财产部分向所承保的人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向肇事车辆投保者支付了交强险财产部分的2000元,后向保险公司以及肇事者承担财产损失15725元。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91110时许,袁某驾驶原告某香料公司所有的轿车沿省道22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2KM+500M路段时,与被告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事故,致两车损坏。本起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袁某与被告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修理自己的轿车花费修理费28750元,并支付该车的检测费300元以及两车的清障费400元。被告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已向被告财保公司理赔财产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安邦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由被告黄克军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已向被告财保公司理赔2000元,故被告财保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黄某负责赔偿此2000元。故作出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某香料厂财产损失15725元,驳回原告对财保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