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诉讼增加房屋共有人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金永南 发布时间:2010-02-03 浏览次数:788
笔者在案件评查发现,个别房屋共有权纠纷案件中,子女通过诉讼要求确认父母购买的房屋其享有一定的份额,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冲突。该类案件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在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办理增加房屋共有人手续,以逃避房产转让、赠予或者继承环节的税收。案件带有如下特点:
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近亲属关系。一般为子女起诉父母要求确认其对所有权人为父母的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
二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抗性。子女起诉后,父母均承认在购买房屋时子女有钱投入,在领取房屋产权证时因其他原因未将子女列为共有人,表示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是原告起诉无直接证据支持。原告主张在购买房屋时出资的证据一般为证人证言,不能提供书证等直接证据证实。
四是双方均愿意接受法院调解,要求法院出具确认原告为房屋共有人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目前房屋产权增加所有权人的途径为通过交易转让或赠予,但该两种途径均需缴纳一定的税费。而通过司法确认后,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契税。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对房屋进行确权,实际上逃避了国家的正常税收。
笔者建议:1、加强立案审查。对于符合上述特征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加强法律宣传,对其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2、加强实体审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加强对案件实体的审查,严格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而不应根据被告一方的自认即确认原告享有共有权。对证据不充分、当事人可能以诉讼的合法形式获取非法利益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加强法律制裁。目前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三大诉讼法未规定相应的制裁条款,法院难以对其进行制裁。因此,应从立法层面上,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进行规制,对其进行刑事及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