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院首次对涉政府信息公开案“全透明”审理
作者:耿辉 承钧 发布时间:2010-02-03 浏览次数:244
为见到某宗土地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公告,泗阳县卢集村南圩组村民在申请市政府复议“碰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05年,泗阳县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征收了卢集村南圩组1.11亩集体土地,后将该土地挂牌出让,并向购买方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南圩组村民不服该颁证行为,于2008年提起行政诉讼。经宿迁中院终审败诉后,该组村民又于2009年4月向泗阳县政府申请公开涉案土地的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公告的信息。泗阳县政府法制办以两份公告均系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为由,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转交该县国土资源局,并书面告知了南圩组的村民代表。但南圩组村民坚持认为征地公告属于泗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以该县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宿迁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泗阳县政府的答复行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南圩组村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由具体实施的泗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开。南圩组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中院合议庭评议认为,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虽然泗阳县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公告的发布主体,但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该征地公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材料亦保存在该部门。故应由制作和保存该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补偿公告的泗阳县国土局负责公开。泗阳县政府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问题。至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未告知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主要是因为国务院法制办下发的范本中无此内容所致,且最终没有影响到原告诉权的行使,应作为程序瑕疵对待,不宜以此认定复议决定程序违法。据此,合议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监督庭审后评议认为,该案的审判程序合法,剖析法理清楚,实体公正。原告亦当庭表示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