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北塘法院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提出建议
作者:曹芸 庄莉莉 发布时间:2010-02-02 浏览次数:819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因此引起的损害赔偿已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北塘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将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即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直接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在正常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划分,此类型约占交通事故的75-80%。对已确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则根据其交通事故责任对应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有异议,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足以改变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证据,由法院重新认定并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公安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时,在交通事故认书中只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常见于因双方当事人对进入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反映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此类型约占交通事故的15%-20%。对无法查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法院审理后如果能认定事故责任则应当认定事故责任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审理后仍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如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由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如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对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同时,在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分析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受害人的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分析事故成因,载明受害人无责任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不涉及肇事逃逸人的责任确定问题。此类型约占5%。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由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或故故意方承当全部责任。
但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发现,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赔偿责任依据,而一旦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争议较大时,法院虽然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事故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但一定程度上也确有难度。该院建议
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部门,实行鉴定人资格制,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如当事人或者法院认为需要,可以委托有关鉴定部门为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如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对《道路交事故鉴定书》有疑义,可以委托作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的部门的其他有资格的事故处理人员或者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