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法院建立完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作者:戴丽娟 赵青 邢铮 发布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333
2005年9月,宿迁以市委名义出台文件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开创全国先河;同年11月,市政府会同市中级法院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具体规定。随之,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近年来始终保持在90%以上,走在全省前列;省高级法院就此专门赴宿迁中院调研此项工作经验……
为什么宿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能有如此骄人成绩?两级法院又是如何避“虚”就“实”、搭建政府与群众对话平台的?面对记者的疑问,宿迁中院院长何方话语中充满自豪:“2009年以来,宿迁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总量始终位居全省最低,诉前化解行政纠纷案件占一审收案数的31.3%,涉诉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排名连续两年位居全省前三位。这些成绩的取得完全得益于全市两级法院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实现了由事后释明向主动指导、个案审查向规范引导、消极监督向全程跟踪的有效转变。”
庭前告知 出庭“有底”
行政庭书记员于元祝每次给行政机关送达开庭传票时,都要特别附上一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通常,行政案件只需送达出庭应诉书,那这份通知书是做什么用的呢?
“你不要小看了这张纸,它可有很大的作用呢!”宿迁中院行政庭庭长刘志群告诉记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我市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是在庭审中我们发现,少数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庭前没有认真了解案件情况,到庭后往往一言不发,不能有效参与诉辩和做诉讼群众的释明、疏导、协调工作,对法庭提出的协调化解方案也不能拍板,不利于纠纷的协调化解。”
由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应运而生。记者随手拿起一份,上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意义、应诉内容、观点阐明、参与协调”等事项一目了然,真正让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有备”而诉,心中“有底”。
这一做法在全市法院进行了推广。一段时间后,法官们又遇到了新的问题:除了向行政负责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外,是否还有其他方式能够提醒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负责人有效应诉,促进政府与群众和谐沟通呢?不同的法院,做法也各有不同。
沭阳法院与县法制办建立了定期工作例会交流机制,就如何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互通有无;泗洪法院安排行政法官在诉讼服务中心开展诉前协调化解工作,将行政纠纷化解在司法程序之外;宿城法院积极争取支持,区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予以固定化、常规化。
庭审提示 出庭“不虚”
行政诉讼大多是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各种瑕疵所引发,诉讼群众心中往往积聚了许多委屈和不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诉讼群众有了倾吐心声的机会。
宿迁两级法院为此专门在法庭辩论阶段,设立独立发言环节,在法庭的提示下,引导出庭负责人就行政行为规范与案件协调化解提出具体方案,以真诚的态度、亲近的方式将官民纠纷化于无形。
原告宿迁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厂房拆除问题将宿城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区政府回收项目用地决定书及确认强制拆除其厂房违法。宿迁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宿城区副区长刘江出庭应诉,全市县处级干部进修班130余名学员到场旁听。
法庭经审理查明,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并非宿城区政府。为彻底化解该案,在确认应当由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法官“趁热打铁”,进一步对出庭负责人进行提示和引导,最终,刘江当场表态管委会行为存在不当之处,表示区政府将全力督办赔偿原告受到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原告谅解,双方当庭握手言和。
全程考核 出庭“做实”
为解决一些行政负责人“怕输不出庭”“出庭不出声”“出声不出力”的消极现象,宿迁两级法院实行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逐案评价反馈制度。每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都要组织合议庭成员集体讨论,对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准时出庭、是否对被诉行政行为相关问题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等事项进行逐一考量,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考评表》,评出好、一般、差三个档次。
紧接着,两级法院分别协助市、县(区)政府建立了以应诉效果为核心的考核奖惩制度,并将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列为法治创建十大考核指标之一,逐年加大考核分值,定期发布情况通报。三年来,全市10多个基层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出庭应诉情况不佳被县、区政府领导诫勉谈话。
与此同时,两级法院主动采取个案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相继形成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存在五大问题并提出四条建议》、《行政审判工作白皮书》等报告,点面结合,双管齐下,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敢出庭、愿出庭、出好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