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酒后驾车肇事,一律不适用缓刑
作者:安文斌 李明 胡玲 发布时间:2010-02-02 浏览次数:272
春节将至,为遏制当前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多发的趋势,近日,泰兴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上明确:“凡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一律不适用缓刑”。
泰兴法院刑事审判庭结合酒驾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及实际审判经验,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一是转变审判方式。目前,在我国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绝大部分肇事者被判处缓刑。但是缓刑适用过多过轻,尤其是对酒后驾驶构成交通肇事罪(特别是造成他人死亡的),会在社会上形成“以钱抵刑”的不良观念,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公平正义。针对这种情况,泰兴法院作出明确要求,酒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等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自首、主动履行赔偿等行为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二是加大审理力度。审理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一律遵循“从重从快”原则,即对酒后驾驶行为做到快速取证、快速审理、从重量刑,不因任何理由降格处理,以有效遏制酒驾行为的发生,纠正交通肇事后可以“以钱买命”、“以钱抵刑”的错误观念。此外,为更好地维护受害人利益,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三是拓宽宣传教育面。在审理部分典型酒驾交通肇事案件时,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社会群众、驾校学员等参与旁听案件庭审,使他们对酒驾交通肇事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有直面客观的认识,以此扩大警戒作用。
根据这一精神,近期,泰兴法院在审理张某某和顾某某两起酒驾致死交通肇事案过程中,承办人认真落实了三项要求,均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实刑。同时,承办人通过透析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心理状态,努力做好思想工作,促使两案双方均达成赔偿协议。此举得到了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及广大群众的普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