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响水法院对一起原告要求被告父债子偿的纠纷作出判决,被告尤星、游静、游彩霞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归还原告许华借款人民币40000元。

 

原告许华与被告尤星、游静、游彩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被告尤星、游静、游彩霞系游万里的子女。2008712,游万里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借到原告人民币40000元。20081218,游万里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该款一直未还。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给付借款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死者游万里生前向原告许华出具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应予认定。因游万里已于20081218因交通事故死亡,三被告是死者游万里的法定继承人。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33条的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三被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死者游万里的遗产,故三被告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偿还死者游万里生前的债务。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