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能识别真伪存折 赔偿储户遭人冒领存款
发布时间:2010-02-02 浏览次数:378
近日,阜宁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支行支付原告刘某遭他人冒领的存款7000余元。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被告处开立了个人储蓄账户,被告向原告签发了存折,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比储户更大的防范风险义务,最大限度的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作为被告的联网营业网点,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未能对存款冒领人所持的伪造的存折作出识别即办理取款业务,具有重大过错。在原告真实的存折并未丢失的情况下,原告真实存折所登载的债权不应因冒领行为导致数额减少,对此被告应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