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宁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支行支付原告刘某遭他人冒领的存款7000余元。

 

2009317,原告在被告处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于同日办理了一张绿卡(储蓄卡)。2009324,原告的账户在江西某邮政储蓄所被他人用伪造的存折在柜面分两次支取计70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5元和20元。被告以原告的信用卡是否被犯罪分子冒领,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被告处开立了个人储蓄账户,被告向原告签发了存折,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比储户更大的防范风险义务,最大限度的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作为被告的联网营业网点,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未能对存款冒领人所持的伪造的存折作出识别即办理取款业务,具有重大过错。在原告真实的存折并未丢失的情况下,原告真实存折所登载的债权不应因冒领行为导致数额减少,对此被告应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