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真伪能判断 委托鉴定见真伪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2-02 浏览次数:445
双方困系亲戚关系,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债权人索要未果,诉至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债务人声称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名,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遂法院委托了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笔迹鉴定,最终得出结论。近日,射阳法院对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薛某与王某系亲戚关系,薛某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缺乏资金,于
在第一次法庭调查过程中,薛某对王某提交的《欠条》上薛某的签名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其本人书写,原告王某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上薛某与本院的《送达回证》、《开庭笔录》上薛某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署期为“2004年.4.23日”的《欠条》原件中薛某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薛某字迹样本为同一人书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薛某在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期间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元,并在原告书写的欠条上签名,则被告薛某与原告王某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因被告薛某系在与他人合伙期间借原告王某4000元,故被告薛某对此债务应负连带责任。被告薛某在原告王正刚催要借款时,理应及时偿还,而被告拖欠不还显属不当。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薛为洪偿还4000元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薛某偿还原告王正刚借款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