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未经雇主指定,从事劳务,在劳务过程中受伤,雇员要求雇主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刘某受雇于射阳某公司从事电焊等工作。2008724日上午,该公司工人张某因织机出故障停机,请刘某帮忙抬织机上的皮滚子,在抬皮滚过程中刘某左手被织机绞伤。后刘某因赔偿问题与该公司交涉未果,遂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刘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认定:刘某意外事故致左手绞压伤遗留双手功能丧失在40%以上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受雇于被告公司期间,帮该公司工人张某抬织机皮滚的行为虽未经雇主指定,但该行为是为了雇主利益而实施。因此,原告在抬织机皮滚时受到的损害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而受到的损害。2、原告刘某长期从事电力工作,具有一定的电力专业技能,其在抬织机皮滚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自身损害,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对原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确定由被告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27370元,由被告公司依责承担89159元(127370元×70%)。遂作出被告射阳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士金89159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