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家的树苗被他人拨毁,因怀疑邻居所致,遂责问邻居,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致伤了邻居,产生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

 

2009329上午11时许,施某发现栽在田里的树苗被人拨毁,怀疑是邻居滕某所为,便去滕某家责问,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缺乏冷静的施某用手中的大锹砸向滕某右肋部,后被他人劝解拉开。滕某受伤后造成损失。后诉讼来院,要求施某全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施某致伤原告滕某,对原告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伤情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的损失2647.42元。被告施某提出原告滕某拨毁其家的树苗,滕某认为不是事实,被告也未能就此节事实向法庭举证,故被告提出原告滕云章拨毁其家树苗的辩解意见,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滕某对被告施某的过急行为处置不够冷静,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被告施某的赔偿责任。遂作了被告施某承担滕某损失的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滕某2117.94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