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拿不到 定金退不了 急煞买房人
作者:刘佳玉 发布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87
承诺的和实际不一样,优惠项目兑现不了,房子不能如期交付,定金也没法退,急煞了买房人。
从去年到今年,房地产开发商总是会通过短信平台发来各种楼盘促销的短信。王先生夫妇打算趁着这波促销潮买套房子在苏州定居下来,等明年儿子也正好到了上学的年纪,可以把他接到苏州来读书,一来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二来也方便父母亲自照顾。2012年初,多方筛选之后,王先生夫妇去了园区某楼盘售楼处。
到了售楼现场,售楼小姐很热情地把王先生夫妇迎了进去,领着他们到处参观,又是沙盘模型,又是装修精美的样板房,王先生夫妇深深感受到了家的气息,夫妻二人对房屋本身都很满意。参观结束后,双方开始谈房子的细节。售楼小姐向王先生介绍了房屋的其他情况,包括物业费、停车位等,并承诺于2012年年底交房。但因为价格,王先生夫妇始终有些犹豫不决,询问争取之下,售楼小姐表示总价不能变动,但可以在副项上有点优惠,并承诺王先生夫妇可以送王先生夫妇一个小区车位。考虑到孩子读书,王先生夫妇最终签下了房屋认购协议,并交了1万元定金。
回去后,王先生在网上又查了一下定购的楼盘,突然发现,网页上显示的交房时间和售楼小姐承诺的时间竟相差了大半年。究竟应该以哪个时间为准?王先生立马致电开发商,得到的答复竟然真的是2013年年底交房。一想到孩子就快到苏州来上学,总不能让他跟着夫妻两人挤在合租房里读完第一学年。想到这里,觉得上当受骗的王先生找到售楼处想要讨个说法,但始终未得到解决。一怒之下,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王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并要求开发商双倍退还定金。但开发商坚持认为,所有王先生所说的优惠项目以及日期应当以书面条款为准,在书面条款中并未约定的,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先生应当根据其所签订的房屋认购书继续履行其义务。双方立场对立,态度坚决。在审查了案件的证据,了解了案件的背景后,承办法官耐心做双方工作,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兼顾王先生夫妇的实际情况,以及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最终做通了双方的工作,使房屋买卖双方握手言和。最终,双方同意解除此前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房产开发商将定金返还王先生。(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