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表姐名义买了房 离婚想拿回房子犯了难
作者:张峥莉 王莹 发布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359
夫妻俩用表姐的名义买了房、贷了款,现在两人感情破裂打算离婚,那这套“表姐的房子”该如何拿回呢。近日,忧心忡忡的孙女士来到江阴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法官咨询该如何才能顺利地从表姐那里讨回房子。
孙女士是四川人,与前夫离异后来江阴工作。两年前她与同样离异的现任丈夫王某结婚,婚后住进了丈夫王某名下的房子。由于自己名下没有财产,为了让自己将来有所保障,孙女士偷偷琢磨起了买房,但自己的条件又不符合江阴的买房政策,孙女士便找来自己的表姐商量,打算先用表姐的名义买房、贷款,将来再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子转到自己名下。表姐同意帮忙后,孙女士向别人借了26万元付首付,并作为表姐的担保人,陪表姐去银行贷款,但银行提出,孙女士已婚,必须由夫妻二人共同作担保。
无奈之下,孙女士只能回家向丈夫和盘托出,没想到丈夫不仅没有责怪,还很支持,两人便一起做了担保人。房屋交付后,孙女士夫妻二人搬进去居住,每个月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房产证虽然是表姐的名字,但一直由孙女士保管。
不料今年开始,孙女士与丈夫之前积累的各种矛盾不断激化,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两人在商量财产分割时,意识到目前居住的这套房屋还是“表姐的”。因为当初跟表姐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担心表姐会生“二心”的孙女士便来到江阴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咨询法官应当如何去跟表姐协商,万一表姐不肯过户的话,她又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待法官给孙女士仔细分析了以他人名义购房的风险,告知孙女士与表姐好好沟通,根据两人之前的口头协议将房子过户,若与表姐协商不通,则只能将手头拥有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接待法官提醒那些打算以他人名义买房的人,应综合考虑利益与风险,权衡得失。“限购令”出台以后,有人因不符合购房资格而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购买房产,还有人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房产,实际都存在与本案相同的风险。因为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