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针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逐年增多的特点,近年来,丰县法院加大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的力度,有效的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书面审查与走访审查结合。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员在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书面审查的同时,坚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走访,了解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交待了复议的权利,处罚决定是否依法送达等,通过对非诉行政具体行为合法性调查审查,保证案件执行的正确性。

二是程序审查与证据审查结合。在查清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申请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行政相对人是否愈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情况后,进一步查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等。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

三是听证审查与实地勘验结合。将听证程序引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中,让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提出自己的事实,举出自己的证据,并相对质证,有理讲在法庭上,让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消除被执行人的疑虑,使其自觉履行,从而提高行政效能。同时对有争议的案件要求双方到现场勘查,从而有效避免因执行错误而带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