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法院妥处一起群体性港口管理行政处罚案
作者:盛茂 发布时间:2007-07-02 浏览次数:1107
灌南县交通局下属企业港务处主要经营港口沙石装卸,因为是独家经营,且近年来地方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当地有些人觉得有利可图,未经该县交通局审批,非法在盐河岸边建筑码头,擅自经营沙石装卸业务。2005年7月到2006年4月,灌南县交通局分别对胡某、朱某等六人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经营,拆除港口设施,罚款5万元。
2006年底,胡某、朱某等人仍在继续经营港口沙石装卸。县交通局经过调查取证,再次作出处罚,对胡某、朱某等六户非法经营者责令停止经营,拆除设施,罚款5万元至20万元,并于2007年1月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交通局不能公正执法,对共同违法行为不能一视同仁,只申请执行港务处附近的几户,对其他违法行为不予过问,同时持续到市政府、县政府上访。与此同时,县港务处的十余名职工也多次到县法院上访,要求法院立即执行。
为缓和双方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灌南法院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没有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调查研究此案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力求寻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在实际执行此案时,被执行人朱某因筹建码头投资百余万元,对立情绪尤其强烈。为此,承办人多次找县港务公司协调,请他们收购朱某的吊车,以减少其损失。在该院沟通协调下,朱某以16万元的价格将三台吊车转让给了县港务公司。对其他被处罚户,也分别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既拆除了违法经营小码头,也适当减轻了当事人所受经济损失。最终此案得以顺利执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