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学员在驾车的过程中与一辆大型自卸货车发生车祸,导致副驾驶座位上的教练员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员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教练员的家属将货车驾驶员告上法庭索要赔偿。106,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853下午三时左右,在驾校学习的陈某与驾驶一辆教练小客车与黄某驾驶的安徽牌照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货车侧翻,装满砂石的货车将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教练员孙某轧死,学员陈某与另外两名学员侥幸逃生。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员孙某与货车驾驶员黄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的家属随后将黄某及其所在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要赔偿20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学员陈某学习驾驶教练小客车与黄某驾驶的自卸货车相撞,致教练小客车上教练孙某当场死亡。学员陈某学习驾驶发生事故时,教练为孙某。由于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黄某应按事故所负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110000元。黄某赔偿死者家属89770.5元,黄某所在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