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驾车导致教练员身亡 法院判决教练员与肇事车承担同等责任
作者:张留兵 民一 发布时间:2008-10-07 浏览次数:1395
本网苏州讯:学员在驾车的过程中与一辆大型自卸货车发生车祸,导致副驾驶座位上的教练员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员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教练员的家属将货车驾驶员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学员陈某学习驾驶教练小客车与黄某驾驶的自卸货车相撞,致教练小客车上教练孙某当场死亡。学员陈某学习驾驶发生事故时,教练为孙某。由于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黄某应按事故所负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110000元。黄某赔偿死者家属89770.5元,黄某所在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