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女婿被赶出门 为讨房产怒告岳父
作者:庄志 发布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320
王某本来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妻子不小心溺水身亡。就在王某处理妻子丧事期间,其岳父张某就声称王某所住的房屋与王某没有关系,并把王某赶出了家门,王某无奈只得在办完妻子的丧事后将岳父告上了法庭。
原来王某在与妻子结婚的时候与张家签订了招婿协议书,约定张某将王某招婿为子,并将王某的户口迁至张某门下。2005年王某对张家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新砌了三间瓦房。2011年初张家的房屋被拆迁,张家分得一处宅基地和19.5 万元拆迁款,张某拿出18万元让王某在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2011年9月房屋建好之后王某和张某一家搬进新建房居住。王某认为自己是张家的一员,而且自己为新建房的建造出了不少力,房子应该有他的一份,张某无权把他赶出门。而张某认为,招婿仅仅是一种形式,王某事实上并没有真正的到张家撑门立户,而且新建房是张家的原住房通过拆迁安置置换形成的,是张家的财产,现在女儿溺水身亡了,房子也就与王某没有任何关系了,王某就应该搬出去。
法院审理认为,被拆迁房屋虽为张家所有,但在王某与张某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夫妇对原住房共同投资进行了翻建,并作为家庭成员与张某共同居住,应认定王某是原住房共有人之一。原住房被拆迁后,张某只给18万元修建新住房(即本争议的房屋),而新建房屋的建筑费用远远高于18万元。因此,王某无论是对原住房还是新建房都投入了自己的资金和精力,王某主张对新建房屋享有所有权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王某对新房子享有所有权,为共有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