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阜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占有物返还案,判令被告张某让出被其侵占的房屋。

原告张某某2005年出生,其父亲于20077月在张家港务工时,因工伤亡,原告及其母亲获得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2万元。因该款由原告父亲的亲戚保管,原告及其母亲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协议花费伤亡赔偿款中的10万元,为原告张某某购买了一间两层楼房。20092月,原告的姑母张某以自己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为由,将房屋占据并出借给他人居住,拒绝让出房屋。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争议房屋的权属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作为唯一监护人,依法享有对原告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权利。被告虽然是原告的亲属,但并无法律规定的监护权利,因此无权对原告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