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死亡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09-01-20 浏览次数:882
本网盐城讯:骑电动自行车肇事致1人死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害人丁某某亲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主持了调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丁某某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