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骑电动自行车肇事致1人死亡。119,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23个月,缓刑3年。

200811201540分许,射阳县洋马镇港中居委会6组村民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县境内新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洋马镇天马菊花制品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因判断、操作失误,撞上75岁的行人丁某某造成事故,致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法医鉴定:丁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害人丁某某亲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主持了调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丁某某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