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从诉讼目的衡量和调整当事人的价值取向
作者:陈卫平 发布时间:2012-05-24 浏览次数:1256
诉者,告也;讼者,争也。因何而争?利也。利即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利益,如金钱、货物、土地、房产等,还应包括无形的精神利益,如名誉、情感(爱情、亲情),至于行为,其承载的是物质的东西,如修复、承揽、服务的成品,应归属于前者。
人生在世,得生存、生活,莫不以利为基础,因有了金钱,可以有房有车,改善衣食住行,使生活舒适,但人生能仅限于此么?非也。人之所以为高级的动物,在于其有情感、有精神,丰富的情感、高尚的品格,方使人得到心灵的满足,从而体会到做人的价值,而物质做不到,“欲壑难填”,对物欲的无限追求,只能使人疯狂,而精神追求则使人心灵平静,“安贫乐道”,首在乐道,方能安于贫苦。1976年4月苹果公司成立不久,三位创始人韦恩和乔布斯、沃兹尼签署了“苹果公司合伙合同修正协议”,之前,韦恩以800美元将10%股份转让给另两名合伙人,从此不再是苹果公司的合伙人,这个决定被视为最昂贵的错误,因为如今苹果的市值已达几千亿美元,这表示他放弃了天文数字般的财富,接着他就离开了苹果公司,之后,公司两次邀其重新加入,但均遭拒,其生活平平,未跨入真正的富豪行列,2011年56岁乔布斯因病离世,年已77岁的韦恩才揭开了股份转卖的真相:“他们俩是多么优秀的小伙子,但也是真正的工作狂,这样对事业很好,但对身体很不好。”与健康、自由相比,金钱显得是那么地微不足道。故生活达到小康,衣食无忧即可,大可不必为追求虚荣去攀比而奢侈,因为你要得到得多,付出的势必要多得多。
在无形的精神利益与有形的物质利益之间作个比较,后者应更重要,名誉的丧失、亲情的疏远恐怕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人生百年,凭空而来,空手而去,得到的原就是一场梦而已,生命原本只是个过程,故对物质的东西不可过分执著,但有多少人眼光是如此长远的?人应活在当下,努力于眼前,但眼光应放长些,如此方不太拘泥于一时所得。虚名与俗利本为过眼云烟,为人所爱本为常情,但过分了就易走入歧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法律取得你应得的利,本为正当,但如果造成了对方的窘境,因为你的所得要加在对方痛苦的基础上,那就违背了初衷。设若对方违约有不得已的苦衷,则何妨退一步,“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上法庭后,今后生意上不相往来,本是常事,但如果能借机增进了解、沟通,双方能互相体谅,消除隔阂,今后继续开展业务,则何尝不能把坏事变成好事?
情伤难治,惟时间和谅解才能平复。用法律来争个情,何其难也?感情之间往往是互相伤害。夫妻之间不仅仅只靠爱情来维系,时间日久,相濡以沫的`亲情随之产生,一下子割舍了,要打破现有的生活重新安排,对双方而言均是伤害,惟伤害最大的是子女,缺少父爱或母爱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争得了子女的探视权,对亲情来说显然是不够的,得到了子女的赡养义务,能相应得到精神慰藉么?亲情需要的是陪伴和付出,在人与人之间感情发生状况时,需要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理解、慰藉,做得到么?所以说,金钱不能解决所有难题,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
为人不可执著,人生始终处于变化之中,太执著于名、利、情,总易使人失望。生活的活力在于日日更新,人生的意义在于不断向前,希望、目标使人生变得有价值。故法官应看清当事人诉讼目的背后的诱因,应洞察当事人内心的动机,其责任在于为当事人查清纠纷原因、分清利害关系、指出不当之处,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以利当事人作出更好的选择消解纠纷,人生本来就是一个选择的过程,自己作出的选择应由自己去承担。凡每一行为必先有动机,动机产生于思想,思想由其个人品行决定,如此,方能探得当事人的内心,用心化解纠纷才体现一个法官的职业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