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最近,江苏省宿城区法院审结一批因开发商“一房二卖”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系本城区内一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因开发某一处住宅小区,与曹某等五原告分别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签订合同后不久,被告又将该批房屋卖与他人,导致众多买房人俊无法得到房屋,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愤而将被告诉至本院。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至本案判决前仍未获得该项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该批案件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