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民一庭四项措施规范干警职责
作者:李昱霖 发布时间:2008-11-25 浏览次数:460
本网徐州讯:随着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睢宁法院作为全省法院实行法官职业化改革试点单位。该院的民一庭作为率先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标准配置的业务庭,在对以往法官助理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为方便业绩考核,切实提高审判质效,该庭严格落实四项措施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内容实行量化、细化分工和人员分类管理。
一、法官的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1、庭前审查;2、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中法院的相关程序性义务;3、在法官指导下,主持当事人诉讼证据交换,庭前调解,起草调解书等。
三、书记员职责。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法庭记录,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内勤职责。做好办公用品的登记,减少办公用品的消耗,及时领取各类办公用品,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内部文件等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