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代孙子诉儿媳 法官调解纠纷解除
作者:戚新明 杨颖 发布时间:2008-11-24 浏览次数:549
本网扬州讯:近日,王某某由其祖母代理向高邮市人民法院起诉其母亲赵某,要求对方给付2008年全年的生活费,并且要求从2009年起增加金额。审理前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赵某应当尽快支付原定的生活费,并承担原告的部分医疗、教育费用,同时也要求增加生活费。被告则认为根据离婚协议,被告只需每月给付原告100元生活费,医疗费由原告父亲承担,教育费只对存有正式票据的由被告分担一半,但现在被告无固定工作和固定经济来源,没有增加生活费给付的能力。被告同时还提出不给付生活费是因自己的探视权未实现。高邮法院少年庭法官审理中了解到,原告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随父亲生活,但原告的父亲在第三次出狱后已前往外地打工,实际上原告是由祖母在抚养。原告现读小学四年级,学习费用较大,且原告患有遗尿症,今年就已前往上海、扬州等地进行治疗,相关的费用开支也较大。被告的探视权未实现,一是原告学习时间紧张,假期又外出看病,二是原告的祖母认为被告会带原告前往不当场所而加以阻止。法官针对双方的问题,从原告的实际利益出发进行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生活费和相关费用,也明确了被告对原告的探视权。
今年四月以来,该院少年庭的受案范围扩大至有关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到目前为止共收案12件,已结案8件,均为调解结案,调解率为100%。在审理有关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少年庭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切实解决纠纷为目的,争取不因案件处理对未成年人再次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