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3月24日,如皋法院白蒲人民法庭对一起父母状告儿子、儿媳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官释法、调解,当场认定小夫妻离婚时对家庭共有的楼房所做的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
曹先生、李女士婚后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其间共同兴建楼房一栋。2006年2月,曹、李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约定:楼房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将楼房中的二间借给曹先生父母居住至百年之后。曹先生父母获知这一情况后,认为二人的分割财产协议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一张诉状将儿子曹先生与原儿媳李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曹先生与李女士及曹先生父母共同生活期间所兴建,依法应为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曹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时对该房屋的约定侵犯了其他共有人即曹先生父母的权利,属无效约定,所以曹先生父母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经主审法官耐心讲解后,双方在法庭上当场达成协议,宣告曹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约定无效,同时二老分得二间房屋,年逾古稀的他们终于可以安心居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