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八项措施积极应对修改的《民诉法》
作者:吴谷翔 发布时间:2008-03-06 浏览次数:620
本网淮安讯: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于
一、针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修改,更深入地组织学习、研讨,深刻领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所蕴涵的法律精神,为以后的审判监督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
二、严把案件质量关,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防止、杜绝错案的发生。通过加大对案件质量的评查和处理力度,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作用,做好所评案件或问题案件的分析、探讨,广开言路,求同存异,促进全院审判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做好对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这一规定取消了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据以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这也意味着该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就不能再受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各类案件。取消当事人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后,当事人可能会因不理解而吵闹,或以信访、投诉等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所以,在一段时间内,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在便民利民方面具有地域上的特殊优势,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对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和引导工作。
四、提高业务水平,高质量地审理好每一件再审案件,切实做到“有错必纠”。尽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从一定程度上可能减少再审案件在数量上的压力,但对该院案件质量和纠错改错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着审判监督工作的责任也更重。在审判工作中要尽力减少错案的负面影响,增强法律的公信度。
五、坚持执行工作公开化,将执行程序的一切活动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防止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切实建立当事人与执行干警的隔离带。
六、充分发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作用,认真填报执行案件信息。按照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加大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联系,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把解决“执行难”的重心和着眼点,由单纯的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转移到如何形成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威慑机制上来。
七、依法用好各项强制执行措施。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上述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有关强制措施的力度,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结合案情,用好用足相关强制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
八、加强同上级法院的联系和沟通,争取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要建立与上级法院经常性的交流、反馈机制,努力促进该院案件审判质量和执行效果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