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把好“四关”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
作者:马小英 发布时间:2007-11-22 浏览次数:739
本网南通讯:近年来,如东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紧紧围绕定份止争、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注重结合案件特点,把好“四关”,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一)把好“案件筛选关”。 从四类案件的筛选入手,加强调解:一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类纠纷宅基地和相邻纠纷、物业纠纷、合伙纠纷案件等案件。二是具有时间的紧迫性、需要快调快结的案件。如 “三养”案件(指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劳动报酬纠纷,损害赔偿等纠纷。三是诉讼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的案件,快调快结,避免审限无谓的延长。四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以及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以及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双方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此类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处理稍有不慎,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二)把好“调解指导关”。“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作用的发挥,关键在基层。为发挥基层调解灵活性强,包容性大,无费用负担的优势,如东法院把化解矛盾纠纷的防线适度前移,以原有的基层调解指导员制度和巡回审判制度为依托,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纠纷调处能力,提高群众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信任度,变单纯的业务指导关系为积极的纠纷联动处理机制。
(三)把好“调解效力关”。如东法院在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的工作中,首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确认,确保调解“自愿原则”,并由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主要证据材料等复印件提供给接受委托调解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接受委托调解后,按照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及时将调解情况反馈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当事人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通过诉前调解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或通过委托调解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法院加大诉讼费用减免力度,以鼓励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以“和解”的方式调解结案。
(四)把好“调解履行关”。如东法院对在“四调机制”中调解结案但未能当场履行的案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及时了解案件履行情况,对尚未履行的当事人,详细告知不按期履行将导致履行成本无谓增加的不利后果,悉心敦促其积极履行,从而提高了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主动性。同时认真做好调解案件的“调后回访”工作,避免一些因当事人“疏忽大意”未履行案件或存在“侥幸心理”持观望态度不履行的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