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把握毒品犯罪的证据链
作者:徐旭东 发布时间:2013-12-06 浏览次数:2098
目前,毒品犯罪猖獗,贩毒人数、贩毒数量、吸毒人员每年呈直线上升趋势,成为社会治安和稳定的重大隐患,严重危及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刻不容缓。在侦查毒品案件中,毒贩往往比其他犯罪分子更狡猾、更具有反侦察能力。贩卖毒品一般是在隐蔽的情况下交易的,侦查难度大,取证范围小,因而形成牢固的毒品犯罪证据链,对公诉、审判极其重要,审判中如何形成牢固的证据链,笔者谈以下几点意见。
一、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词的吻合
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往往是贩毒人的供述和购毒人的证词,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双方交叉部分认定为贩毒的数量。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往往是到公诉、审判阶段翻供,或对贩毒的数量翻供,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固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从供述的稳定性、细节之间的关联性着手,对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购毒人的状态、周围的环境进行详细讯问,与购毒人的证词相碰撞,形成牢固的证据锁链。在被告人否认贩毒事实的零口供情况下,要固定购毒人与在场证人的证词,注重贩毒过程的细节,再从其他旁证加以佐证,彻底瓦解被告人拒不认罪的侥幸心理。在对被告人最后一次供述中,要进行规范梭理,并将其最后一次的供述笔录作为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主要依据,公诉人、承办法官在阅卷时一目了然。
二、当场查获毒品的认定
当场查获的毒品,如果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则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如果无法查清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则按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因此,被查获毒品数量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从查获毒品起到确定毒品数量,其过程应当具有连续性、关联性,以便确定毒品数量的准确性。一般情况下,要求在查获毒品时进行跟踪录像,对被查获的毒品拍成照片,并依法制作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被告人当场签字,如果称重设备不精确,则进行封存,制作封存记录,被告人在封存口上签字,在移送上级部门进行称重、检验时,进行跟踪录像。整个过程完整、连续,被告人对称重结果无话可辩,这种扣押、称重的过程,才会形成牢固的证据锁链。但是许多侦查部门忽略部分程序,如没有制作封存记录、没有跟踪录像、没有在扣押清单或封存口上签字等,程序、证据出现瑕疵,授被告人以柄,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难以准确地确认毒品的数量。
三、相关书证的重要性
毒品犯罪主要靠言辞证据来认定,但是在被告人零口供、翻供或者供述与证词之间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需要书证加以佐证,主要书证有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银行账户查询等。在审理毒品案件中,有些被告人否认认识购毒人,但如果有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与购毒人频繁通话,并互发短信息,被告人的谎言不攻自破,从而间接地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有些被告人与购毒人交易毒品时,是采用网上银行交易或银行卡交易,当被告人否认贩毒事实时,银行账户查询就是强有力的证据。总之,在侦查毒品案件时应及时调取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银行账户查询等相关书证,以便补强案件证据,佐证案件事实。
四、鉴定意见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对当场查获的毒品,侦查机关立即对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鉴定,但忽略了对被告人和购毒人的尿样检查。及时作出尿检的鉴定,其意义首先在于证实被告人是否具有“以贩养吸”的事实,其次证实被告人、购毒人是否有吸毒史,从而间接地印证购毒人向被告人购买毒品的事实。此外,侦查机关在对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鉴定时,一并将毒品数量记载在鉴定意见中,省略了制作称重记录,这种重要的称重记录却在鉴定意见中顺便记录,显然很不严肃,给被告人及辩护人抓到了辩解或辩护的理由。因此,侦查机关在对疑似毒品进行鉴定时,应另作称重记录,充分显示取证的及时性、严肃性。
五、关于介绍贩卖毒品的证据锁链
根据《大连纪要》的精神,介绍贩卖毒品的亦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行为人为上线的毒贩牵线搭桥,无论是否牟利,亦与上线的毒贩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2、行为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介绍上线,使其顺利的购买到毒品,无论是否牟利,亦与下线的毒贩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3、行为人为吸毒人员介绍毒贩,使其购买到毒品,而行为人从中牟利或分得部分毒品,亦与毒贩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因此,在侦查介绍贩卖毒品时,应对介绍人是否“为上线的毒贩牵线搭桥”、是否“明知他人贩卖毒品”、 是否“牟利”等细节进行详细讯问,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词以及相关书证形成锁链。因这些细节牵涉到罪与非罪的问题,牵涉到主、从犯的认定,侦查人员在对介绍贩毒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更应注重技巧,严格把关罪与非罪的界限。
总之,在侦查、审理毒品犯罪的过程中,重证据,轻口供,把握细节的关联性、连续性,不能因为没有注重细节,缺乏相关书证,而因证据不足判处被告人无罪,也不能因证据瑕疵不得已将重罪贩卖毒品罪改判成轻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这样,将会导致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因失误而放纵犯罪。把握毒品犯罪的证据链,是我们侦查、审理毒品案件的重中之重,只有严把毒品犯罪的证据关,才能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