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被告人常晨科自称某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主任,谎称其亲戚任中国军事科学院院长,有录取军校的内部名额,可以帮助陈某之子上军校。同年44日,在H县王府宾馆,被告人常晨科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录取军校费用人民币24万元,如高考成绩未达线,需要多花人民币56万元点招。后被告人常晨科声称要将先期的活动费用打入其亲戚银行账户,骗得陈某汇入12万元至其指定的实为其子的账户。同年45日至11日,被告人常晨科将上述款项取出,用其中部分款项为其子修理收割机、购买卡车及支付日常开支。其后,被告人常晨科又编造已取得内部名额的谎言,两次带陈某等人至南京,假装找中间人周某,并向军招办工作人员打招呼,明知周某已无力帮助录取军校,仍当着陈某的面付给周某人民币2万元。陈某发现被骗后,经多次向被告人常晨科索要支付款项,被告人常晨科方才退出人民币4万元。

 

201159日,被害人陈某向Y市公安局报案,因犯罪行为地在H县,Y市公安局于2012110日将该案移送至Y县公安局管辖;2012310日,被告人常晨科被R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常晨科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其余赃款人民币8万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常晨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晨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常晨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晨科退出全部赃款,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常晨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等,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