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七)设立该罪名以来姜堰地区的首例判决。

 

201010月沈某经他人发展,至四川省达州市加入“新加坡陶氏国际有限公司”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引诱他人购买产品,并按照“五级三阶制”的规则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组织,骗取财物。截止20134月,被告人沈某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钱某、王某等60余人为下线,层级达10层以上。因很多下线并未挣到想象中的巨款,甚至连本钱都未挣回来,遂终日找沈某要钱。今年4月沈某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其本人亦是受害者,并未限制下线的人身自由,且自愿认罪,遂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传销组织所谓的“完美理论”、所谓的“暴利”都是通过成员泯灭良知不断骗取他人加入取得返利而造就的泡影。当最终骗无可骗时,恍然醒悟,原竟是一身空,却又平添了牢狱之灾。天上不会掉馅儿饼,更不会有免费得午餐,若想获得财富,惟有勤勤恳恳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打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