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网络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快捷,这一点,不可否认,但如果你用心不良,利用网络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它同样也能助你“一臂之力”。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就审结一起因网聊引发的强奸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2013年6月底,19岁的朱某某通过QQ网络聊天方式与女孩陈某某相识,并频频联系17岁的女孩陈某某。经过一周左右的网聊及视频,朱某某自认为双方的关系不错,陈某某可以接受自己的"爱"。就在今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朱某某联系陈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育才路某旅社开了房,对此,女孩陈某某则认为聊天改了一种方式而已,双方关系并未"升温"到一定程度。可在开了房的"二人世界"里,朱某某则不管那么多,在违背被害人陈某某意愿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强迫手段,强行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奸淫。后经陈某某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志远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