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5日,薛某某向黎某某借款4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2925日,薛某某再次向黎某某借款97万元,并出具两份借条。2013131日薛某某自杀死亡,后黎某某向死者薛某某的家人索要上述款项未果,遂于2013523日诉至法院,要求死者薛某某之妻洪某某、薛之子、薛之女偿还借款本金1385000元以及利息。

 

近日,如皋法院对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死者薛某某之妻洪某某偿还原告黎某某借款本金9772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

 

原告黎某某诉称,薛某某向原告借款1385000均用于绿化工程,现薛某某已死亡,被告洪某某与薛某某在此借款时为夫妻关系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薛某某在宿迁市的工程已被其继承人结算,继承人在继承薛某某遗产的同时理应承担其所欠的债务。

 

被告洪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被告薛之子辩称,不清楚父亲在外面借款的事情,这些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由法庭核实。去结算的工程款已经用于结算父亲在家所欠债务,没有余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薛之子的请求。

 

被告薛之女辩称,这个事情与我没有关系,我什么事情都不清楚。

 

庭审后原告对诉讼请求作出选择,要求被告洪某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偿还责任,不选择薛之子、薛之女作为遗产继承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持有薛某某签字认可的三张借条,三张借条上“薛某某”的签字与被告薛之子、薛之女认可的薛某某的遗书上“薛某某”字样相同,且从原告提供的其他借条及被告薛之子提供的薛某某与原告黎某某之妻的多张银行单据也可印证薛某某生前与原告黎某某存在借款往来,原告黎某某陈述的换据行为也与所诉借条能印证,并且说明了款项来源。再者到庭的被告也没有相反证据能推反原告黎某某所持有的借条,故对于原告黎某某所诉薛某某生前债务应予以认定。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照本案,薛某某生前与被告洪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争议的债务形成于薛某某与洪某某夫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薛某某与洪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再者被告洪某某也未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被告洪某某作为配偶应对原告所诉的薛某某生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数额认定问题,被告薛之子提交了其清理薛某某遗物时发现的薛某某从银行汇给原告黎某某之妻宋某某银行卡的14笔单据,原告黎某某陈述97万元的借款有100000元利息计算其中,这有违利息不得计算在本金中的相关规定,以上应予扣减。另原告黎某某已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薛之子、薛之女作为继承人承担责任,与法无悖,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如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债务应当清偿,在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就债务人的遗产要求清偿。如果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时,亦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即遗产清偿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是两种并列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必须选择其一来主张权利。就本案而言,原告黎某某在庭审后选择了夫妻共同债务来主张权利,则不得再要求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