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在外打工赚了钱,想到老家房屋破旧不堪,便准备回老家重新建房。几经打听,得知陈某常帮他人建房,口碑不错,于是就找到陈某让其承建房屋。

 

陈某承建曹某的房屋后,又雇佣吕某等人进行施工,房屋建造过程遭遇连续多天大雨,施工进度耽误多日。有一天大雨转成小雨,眼看约定的完工期限就要来临,想着小雨对施工没什么影响,陈某通知曹某后代领吕某等人继续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吕某爬上跳板准备屋顶上梁。突然,轰隆一声巨响,吕某所在的水泥墙面突然倒塌,致使吕某从跳板上跌落地面受伤。

 

吕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医疗费6038.54元。在吕某治疗过程中,陈某支付3500元医疗费,曹某支付检查费262元、医疗费1000元。就其他赔偿问题因几人协调未果,吕某将陈某、曹某诉至泗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共计18365.1元。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吕某的雇主,应对吕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本身应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在明知下雨可能导致危害的情况下仍然未采取仍和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曹某未审查陈某是否具备相关建筑资质,即将房屋交由陈某施工,存在选任过失,酌情减轻赔偿义务人1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陈某、曹某的过错程度,最终确定由陈某对吕某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曹某承担20%赔偿责任。

 

经核算吕某损失共计11514.99元,故被告陈某应赔偿吕某各项损失8060.49元,被告曹某应赔偿吕某各项损失为2303元(11514.99元×20%)。因陈某、曹某已经分别向吕某支付3500元、1262元,应从上述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综上,判决被告陈某、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吕某4560.49元、1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