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基金运转还需司法护航
作者:赵玲、朱叶君 发布时间:2013-12-06 浏览次数:266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保险公司的追偿诉请,判决范某、严某某、严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紫金财保公司垫付款64228.86元。”随着法官的法槌敲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纠纷在江苏省宜兴法院丁蜀法庭落下帷幕,一笔6万余元的救助垫付款通过法律被“救”了回来。
遭遇意外 救助基金帮助摆脱困境
2013年6月12日下午4点多,家住宜兴市丁蜀镇的张女士准备回家做晚饭,而与此同时,唐某正驾驶小轿车从路边自东向西倒车。由于观察不仔细,唐某来不及刹车就撞上了行走中的张女士,致使张女士当场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伤情严重最终没能挽回张女士的生命。2013年6月19日,张女士在家人的悲痛中离开人世,而更让家人感到为难的是,用于抢救张女士的6万余元医疗费还无从着落。“我们是普通家庭,要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确实困难,而肇事司机唐某也说自己拿不出钱。”就在一筹莫展的时候,张女士的女儿严小姐听人说起江苏有一个专门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金,说不定可以帮上忙。严小姐于是找到江苏紫金财产保险公司,问询之下发现自己家这样的情况确实可以申请救助,于是就于6月24日向紫金财保公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6万余元,用来垫付在医院欠下的医疗费用。
张女士死亡后不久,她的母亲、丈夫和女儿就在交通部门的调解下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张女士是在唐某倒车过程中被撞伤后死亡,由唐某负事故全责,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女士一家,而唐某则另行赔偿,两者总计60余万元。
难以追偿 救助基金只能求助法院
得到赔偿后,张女士的亲属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当初申请救助的事情忘在了脑后,直到紫金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管理人员打电话追问,他们才意识到这笔基金款是需要他们返还的。“我们是受害人,难道这种钱不是应该向肇事者追讨吗?”张女士的家人对此很不理解。由于迟迟未返还当初申请垫付的费用,紫金财保公司最终以救助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追偿,将张女士的家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保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当初严小姐申请救助时签字的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第一条就写明:本人及本人亲属将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如因本次事故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将优先用于偿还基金已垫付的上述费用。“在申请救助时,我们也再三向严小姐说明了款项返还的这一部分内容,如今他们迟迟不归还,让我们的工作很难展开。”公司相关人员说。紫金财保公司认为严小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承诺书的内容,请求法院判令他们返还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6万余元。
对于原告的陈述,被告严小姐一家的心态则比较矛盾。一方面他们对于基金在自己困难时伸出援手表示感谢,但是对于基金管理方的追讨行为则很不理解。“在整个事故中,肇事司机唐某都没有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最后也没有赔偿我们医疗费,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理应向唐某讨要。”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除了诉讼主体的异议,被告之所以感到不满还在于保险公司没有通过发函等有效行为明确告知垫付款需要追偿这一情况,从而使得严小姐一家在于肇事方的调解中忽略了这一块的费用,没有计算在赔偿总额之内。“现在如果要我们返还,那就是说抢救费都是由死者家属支付,那显然不合理。”
权利义务明确 法院判决支持追偿
经过认真审理,法院认为严小姐于2013年6月24日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书是双方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所垫付款项的偿还方式的合意,该承诺书合法有效。《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严小姐在申请救助时出具的承诺书已明确其偿还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严小姐应对其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杨小姐等在获得保险金、赔偿款等其他经济补偿后,应按照承诺事项及时归还基金垫付款项。
2013年10月,宜兴法院对这一起道路救助基金追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紫金财保公司要求严小姐等被告人返还基金垫付款的诉请,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垫付款6万余元。判决后,严小姐一家表示服判,并于日前履行了判决。
申请多返还少 救助基金陷入尴尬境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有利于人道救助的社会公益事业,受到事故伤害而一时无钱医治的伤者可以通过申请救助基金来解决燃眉之急,给身处困境的伤者及其家属带来了希望。然而在现实中,救助基金放出容易偿还难或被长期拖欠等现象却屡屡发生,令救助基金陷入尴尬境地。
据了解,江苏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于2011年3月17日,特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省“救助基金”唯一管理人,具体负责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截止2013年6月底,该基金在无锡地区共计垫付案件426件,垫付金额共计超过1300万元,而追回的案件48件,金额仅115.44万元。基金相关人员坦言,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车主缴纳的部分交强险费用,因此该基金确实具有浓厚的社会公益性质。“此外基金救助对象中还包括交通肇事逃逸受害者,这类申请出去的资金基本上是很难有返回的。”工作人员表示,基金管理预期的目标是返还率14%,但在实际操作中平均只能达到10%左右,难以达到基金健康运转的理想状态。
救助基金运作要想正常运转就需要不断的投入和回流,因此资金能否顺利返还对于救助基金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被救助人拒绝返还或拖延返还不但导致了基金的非正常流失,影响到今后更多伤者的救治,也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诚信的建设。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这样的审理判决不仅显示了法律的公正,也显示出了司法的正能量,为救助基金的长期健康发展找到了一条司法保护之路。相关人员表示,目前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建立一个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司法合作机制,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法院、公安、司法、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动对救助基金的审核、垫付和追偿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信息即时共享,从而最大程序避免基金的流失,保障救助基金正常健康运转。“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旦出现困难,伤者家属可以第一时间申请救助基金,事后公安、法院等部门也会注意到案件中基金垫付款的部分,通知管理人及时参与事故的解决。”基金工作人员高兴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