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心挖肺促成了一单大生意,不料下场却是新娘进了房、媒人扔过墙。近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对一起居间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媒人被判令得到居间服务费52万元。

 

北京的一家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常州市一电力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备公司)是长期合作单位。200811月底,双方就一工程项目签订了一份《合作销售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科技公司配合电力设备公司做好项目协调、用户联络、技术交底、合同签订等工作,为电力设备公司承接该项目做好市场基础工作;项目由电力设备公司直接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科技公司作为项目代理,将收取电力设备公司支付的52万元合作销售服务费。

 

科技公司说,他们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电力设备公司成功拿到了这笔价值600多万元的大生意,并于2012年收回全部合同金额。但电力设备公司却过河拆桥,不愿支付服务费,百般催要无果,这才于今年4月起诉至法院。

 

电力设备公司则辩称合作销售协议书未实际履行,天价服务费收得没道理。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结合证据来看,合作销售协议书中涉及的买卖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完毕,可视为科技公司完全履行了居间合同的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科技公司并不需要向电力设备公司说明其是如何从事居间工作的。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电力设备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52万元。

 

法官点评: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在当今市场经济框架下,居间服务正趋于活跃。作为居间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居间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