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座”不宜“入法”
作者:朱莉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2685
《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让座入法”,明确规定: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见9月27日《人民日报》)消息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支持者认为,“让座入法”是进步,该规定能规范、塑造乘客文明乘车行为;反对者则提出,让不让座是道德问题,通过立法“强制让座”,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且让“让座”的美德变了味。笔者也是反对“让座入法”的,但理由与以上不同。笔者认为,让座应否入法与让座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无关,因为道德和法律本身就没有严格的区分界线,世上本没有法,只是后来统治阶级为了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将一些道德标准和行为习惯上升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才产生了法。所以,讨论让座应否入法的问题,应当从“让座入法”是否与法的精神相一致以及让座问题上升为法后能否有效实施等方面来进行探讨。基于以上两个因素的考虑,笔者认为“让座”不宜“入法”。
一、“让座入法”有悖法的价值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价值,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也可以自由地放弃权利。国家应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没有正当和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宜剥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买票乘车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乘车人不让座并没有超出自己权利和自由的边界,也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通过立法强迫乘车人给同乘的老弱病残孕让座,是无理强迫一部分人让渡自己的权利,是侵犯了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与法的精神相违背的。
另外,从法理上来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普通的乘客对车上的老弱病残孕等是没有义务去照顾的,保障包括老弱病残孕在内的车内所有乘客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是公交公司的义务,而将普通乘客让座纳入法的规制无疑是义务主体的错位。
二、“让座入法”实施困难
(一)、主体难辨
按照规定,“老弱病残孕”是被让座方,除了“老”能较容易看出后,其他几种不是眼观就可以的。如对于“弱”,有外强而实弱型的,也有外弱而实强型的,单从外在是无法准确判断的;况且,究竟什么样的“弱”才能达到“被让座”的标准也是不确定的,是“一般弱”还是“非常弱”也是没有参照坐标的。再如对于“孕”,一般怀孕前期是不大看得出来的,有次笔者怀孕三月乘坐公交车,好不容易等到一个座位,刚坐了一站,有个抱小孩的乘客上车,司机看无人让座的情况下,于是点名“穿红衣服的女乘客给让个座”(当时车上只有笔者身穿红衣),当车上乘客的目光都投向笔者时,笔者虽有千般委屈却也无法言说,只有起身让座。试想,如果当时让座入法,笔者又不让座,是否要笔者举证自己已有身孕才能“免除处罚”,不被赶下车去?再如,对于病人,是否需要其向司机或乘务员出示病例才能享受被让座之待遇?标准的模糊难免会使法的实施缺乏基本前提。
(二)执法困难。公交公司只是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部门,而不是社会管理部门,更不是执法部门,且不说将执法权授予驾驶员和乘务员是否合法,在姑且承认他们有执法权的前提下,执法起来也是阻力重重。“拒绝提供营运服务”的具体方式如何?是将乘客赶下车还是让其站着到目的地?若有人拒不让座,司机若停车驱客,耽误了全车乘客的时间,造成了乘客的损失,乘客是否有权要求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若一车只有一个需让座的对象,而其他都是应让座的乘客,那么司机和乘务员应让哪一位让座?是否可以将这些所谓应让座的乘客全部赶下车?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谈”,甚至会成为百姓的“笑谈”。
三、“让座入法”有迎合舆论之嫌
近年来,司法颇有被舆论挟持之嫌,受挟持的司法往往不能还原案件事实,也就更谈不上实现公平和正义。同样,立法更不能一味地迎合舆论,否则,有可能使法律本身就违背了公平正义。不让座不是今天才有,自从公交车产生的那一天也许就开始每天上演着让座与不让座的闹剧,只是在今天人们通过网络这一现代工具才使得“让座事件”得以迅速传播并被人们乃至政府广泛关注。但是,在信息工具发达的今天,看上去波涛汹涌的舆论往往并不能代表大部分人的意愿,强大舆论背后的问题也许实际上并没有严重到非要法律规制的地步,所以舆论不应成为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的“催产素”。对于舆论,立法、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都应做到冷静分析、沉着应变,不傲慢、不怠慢、不谄媚、不迎合,抓住问题的根源和本质,方能找出“对症良药”。
四、“让座入法”反映了政府的“惰政”思维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甚至也不是最有效的手段。政府部门应破除法律万能的迷信,对于一些事情,通过法律之外的手段来调整可能更有效。况且,道德解决不了的问题,即使上升到了法律,也不一定就能有效解决。
对于让座,笔者认为重要的是道德教育和行为疏导,而不是一味地堵截制裁。禹之所以能整治水患,正是开渠疏导所致。立法者要站在大局的高度,从宏观上、整体上、通盘考虑道德与法律、管理与法律、经济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以疏导、教育为主、制裁为辅的手段,方为治世之策。
所以,对于让座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与其花大力气考虑让座入“法”的问题,倒不如下功夫解决“座”的问题。如果我国的公交资源不是这么紧缺,如果公交车能按座载客,那么抢座的闹剧自然就落幕了,让座、争座的问题也就“随风而去”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