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21日至24日间,被告人刘克科、常学元经合谋,由被告人刘克科谎称高价收购银矿石,再由被告人常学元持少量铬矿石冒充银矿石出售给被害人,并谎称还有大量银矿石出售,后被告人刘克科再高价将该样品收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后被告人常学元再向被害人出售大量铬矿石骗取钱财。先后至某县H镇园庄村1715号张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某县H镇人民西路149号李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以210/千克的价格向张某出售铬矿石102千克,骗得现金人民币21400元;以200/千克的价格向李某出售铬矿石75千克,骗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

 

2012725日,被害人张某、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月31日对二被告人刑拘并上网追逃。201281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克科的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28000元,已发还给相关被害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学元的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克科、常学元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克科、常学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学元有劣迹,有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均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