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盐城市亭湖法院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谢某某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1、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扣押在案人民币14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刘某某;未退赃款计人民币186000元依法继续向被告人李某某追缴,发还被害人刘某某。3、扣押在案金属项链1根依法返还被告人李某某。

 

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谢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将内附电脑合成淫秽照片的敲诈信件邮寄给盐城市区的被害人戴某某,在信中以揭发其“隐私”为名向戴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0万元,后因戴某某委托他人报案而未得逞。两日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出现在湖南省长沙市,从该市将内附电脑合成淫秽照片的敲诈信件邮寄给山西省临汾市的被害人刘某某,在信中以揭发其“隐私”为名向刘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0万元。同月26日,刘某某在收到该敲诈信件后,被迫向被告人李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该款全部取走。后李某某、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谢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依法扣押人民币14000元及金属项链1根。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谢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根据查明的事实,部分为共同犯罪。在第1起敲诈勒索事实中,被告人李某某、谢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数额巨大不当以外,其余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1起敲诈勒索事实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李某某、谢某的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谢某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