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走在路上,发现地上有钱包或贵重物品,捡还是不捡?你会怎么办?如果就此起了贪念,那很有可能就落入一个精心策划的圈套。日前,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被告人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35月间,被告人乐某伙同沈某在泰州市高港区、扬州市江都区等地,故意将事先准备好的皮包掉在被害人身旁,随后乐某在受害人面前捡起皮包,欲与沈某和被害人一起平分并实施诈骗。而为了让受害人们更加信以为真,两名被告人也是费尽心思。当两名被告人和受害人共同拾起皮包的时候,两名被告人会打开皮夹,其中会出现金银首饰的发票以及信封等物品,其中信封中就讲明了,这个物品是送给某某领导人的,让受害人更信以为真。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更容易上当受骗。二人采用这种手段先后6次诈骗他人黄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124.9元。

 

案发后,被告人乐某、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部分赃款、赃物,并发还被害人朱金梯人民币4000元,发还其余被害人的全部被骗物品。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乐某、沈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和缴纳部分财产刑保证金各自计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乐某、沈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乐某、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的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乐某、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乐某、沈某流窜作案、部分被害人系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乐某、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沈某自愿认罪,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或退出,缴纳部分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拾到不明物品以后,一定要辨别真相,即使拾到了真正的物品,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是归公,或者是寻找失主,不应该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也不应该与他人私分,否则这种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所以说天上只有掉下来的陷阱没有掉下来的馅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