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借条隐瞒已还款事实 重整管理人追索不当得利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299
2011年2月至6月间,原告中正房地产公司为筹集开发资金,先后向被告荀某借款52万元,向石力借款1202400元、向谢士勇借款321100元,合计1943500元。中正公司向荀平借款共两次,一次为42万元,一次为10万元。2012年1月6日,中正公司偿还荀某42万元借款中的20万元,并由其工作人员在借条中注明“已还20万元”。
2012年3月1日,因中正公司无力偿还荀某等人到期借款,双方约定用中正公司已建成的部分商品房冲抵借款。荀某灵机一动,将借条中注明的“已还20万元”撕掉,用另一张同样的空白纸粘贴,隐瞒已还款的事实。后荀某用借条中原借款42万元和石力、谢士勇的借条合计1943500元,抵购中正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四间商品房及一间储藏室,双方于当日将以房抵款手续办理完毕。
中正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多次向荀某催要20万元未果。中正公司就此事向公安局控告荀某诈骗,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中正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其重整管理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荀某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将原告方工作人员在借条上注明的“已还20万元”撕掉,用另一张同样的空白纸粘贴后,隐瞒已还款的事实,造成已还款项在办理房屋冲抵借款时未能从中扣除。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失,其取得的20万元属于不当利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法院最终判决荀平返还中正公司重整管理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