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帮出意外 好人获赔损失
作者:黄琴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267
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可如果助人的过程中出了意外,是只能好人做到底自认倒霉还是应由被帮助的人对损失进行赔偿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平潮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帮工出意外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该案给出的答案是:义务帮工中受伤,损失由被帮工人赔偿。
小王是一名安徽籍的大货车驾驶员,2012年5月19日应通州区一船舶公司的要求,从安徽省肥东县运一批钢管至该厂某车间。小王顺利将钢管运抵目的地后,该车间一名工人叫小王帮忙卸货,小王见闲着无事便欣然答应。但在卸货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小王不幸被一根钢管砸中左脚致左踝骨折,花去医疗费万余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小王认为自己是在为船舶公司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的,船舶公司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但船舶公司认为其对小王所受的损害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因此双方协商未果。做了好事又受损失的小王心有不平,于是将船舶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74089.80元。
日前,该案经通州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船舶公司一个月内赔偿小王因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所致损失45000元。
法官说法:义务帮工是我国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这种行为对弘扬社会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帮工人是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行为,否则不管被帮工人对损害后果有无过错,都应对帮工人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