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高先生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后,他的车子却出现了这样特殊的险情:盗贼撬坏了两个车门及方向盘,所幸因解码器烧坏失窃。但保险公司却以盗窃未遂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近日,邗江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高先生修理费3793.35元。

 

去年底,高先生在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今年初,高先生将汽车车停放在自家楼下。次日早晨,高先生他发现有盗贼企图偷车,撬坏了车子的两个车门及方向盘,幸亏解码器烧坏而未能把车子盗走。高先生立即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高先生为修复该车而花费修理费3993元。 高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遭到拒绝后,遂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汽车修理费3993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由于高先生的全车未被盗走,故不能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至于被盗的过程中造成的车辆部件受损,应适用车辆损失险条款,而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约定故意行为导致车辆受损的,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砸坏车门玻璃、用解码器试图解开方向锁,而其他部位未予损害,也无其他部件丢失等情况来看,行为的指向就是能够开走车子,而不是车内财物。因此,行窃者的目的就是盗窃全车,只不过因解码器烧坏而盗窃未成。此外,全车盗抢险条款全文中解读不出适用该条款必须以盗窃既遂为要件的含义,保险公司内部解释或保险行业内部的解释在未向投保人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只能代表保险人单方的意思,因此本案应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邗江区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