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调解了一起看似普通的人格权纠纷案件,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该起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名9岁的儿童和年过六旬的老人。

 

李彬(化名)是一名小学生,生性活泼好动。一天放学后,李彬吃过晚饭,在小区内玩耍奔跑他没有注意到缓慢散步的张大爷,躲闪不及将张大爷撞到。年过六旬的张大爷身体原本就患有疾病,被李彬撞倒后被紧急送入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数万元。后张大爷将李彬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昆山法院的法官熟悉案情后,对李彬的父母进行了法律释明,最终李彬的父母愿意对张大爷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10岁以下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有监护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是独自玩耍,其监护人没有做到足够的监护,故其监护人应当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