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白血病患者起诉父亲支付医疗费获支持
作者:姚燕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299
王小宝今年三岁了,在他一岁多的时候,他的父母就离婚了,在法院的调解下,他的母亲张薇和父亲王建国达成了协议,协议主要是王小宝的监护权由他的母亲张薇取得,张薇也乐意自行负担王小宝的抚养费。
自从离婚后,张薇就一直抚养王小宝,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生活得很辛苦,转眼王小宝已经三岁了,他已经可以自己吃饭自己走路了,不再不需要张薇操那么多心了。张薇也渐渐松了一口气。
可是命运却好像永远在捉弄这对母子,有一天晚上,王小宝发了高烧,吃了退烧药后也不见效,张薇一开始还没有重视王小宝的病情,她以为只是买到了假药,王小宝吃过退烧药后没有疗效,而且一连好几天都是高烧不退,这可急坏了张薇,自己的宝贝儿子不会有什么不测吧,张薇赶紧帮孩子转院转到了南京儿童医院,在医院里张薇得到了一个噩耗,王小宝得的是白血病,是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张薇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她又让王小宝重新检查了一遍,得到的还是相同的结果。这可急坏了张薇,治疗这个病得需要好大一笔钱,可是自己家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自从独自抚养王小宝以后就从来不舍得给自己买一件新衣服,哪里这么大一笔钱呢。
在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50元后,张薇所有的积蓄都快花完了,如果没有钱,她的心肝宝贝就没救了。在张薇快要绝望的时候,她想到了王小宝的父亲王建国。当初虽然自己愿意独立抚养儿子,但是现在自己的能力已经没有办法让儿子的生命延续下去,她找人咨询了下,这个抚养费官司可以打。
不久,张薇作为儿子王小宝的法定代理人将王建国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王建国给付医疗费、交通费等一半即计24162.15元(医疗费23912.15元+交通费250元)。但是作为王小宝父亲的王建国始终都没有出庭应诉。
法院院审理查明之事实与张薇的诉称一致,并有有张薇提供的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门诊发票、用药清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原告的母亲张薇与王建国达成协议:原告王小宝随母亲生活,原告的抚养费由张薇自行负担,但此并不妨害原告自己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上述费用的一半24162.1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500元,虽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该费用确系必要,相对合适,予以支持。被告王建国支付原告王小宝医疗费等合计24412.1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