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日下午第三节课,是花桥镇某小校的一节体育课。在该节课上,体育老师安排该班男生进行足球比赛,并在一旁观看。在比赛过程中,余同学不小心踢伤了杨同学,随即杨同学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杨同学因外伤致右股骨远端骨折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杨同学诉至法院要求余同学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足球运动是国家学校教育中规定的课程,实践中体育老师组织学生足球赛时常发生,但比赛中出现学生致残时,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尽到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杨同学是在学校上体育课进行足球比赛时与余同学发生碰撞而受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余同学在比赛过程中不小心踢伤杨同学,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杨同学与余同学都应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承担相应的责任。余同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余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根据责任比例,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花桥镇某小学赔偿杨同学损失共计60000余元,余同学父母赔偿杨同学损失共计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