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人非出借人委托,自认为已还款借款人仍需还款
作者:戴雷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373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款人在出借人催要欠款时及时还款是应该的,但要是不核实收款对象是否适格就将钱随便交给别人,不仅已经支付的钱可能拿不回来,还需要重新向出借人还钱。近日,赣榆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李某起诉称被告张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其借60000元现金,张某为此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时间;借款到期后,李某向张某催要借款,但张某拖延拒付,李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被告张某答辩称案外人孙某、姜某、齐某在借款到期后先后持李某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到张某家里催要借款,张某共给予其三人现金共计48000元整,并向法庭提交以上三人出具的收条和收款委托书为证,因此张某认为所借款项已大部分偿还完毕。
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对于委托他人向被告张某收款一事不予认可,并当庭书写签名与欠条字迹进行了比对。张某经过仔细辨认也认可收款委托书不是李某亲手所写,但认为其已经将大部分借款交给了孙某、姜某、齐某等三人,因此原告李某应该向孙某等三人主张还款,被告只应承担偿还剩余借款的义务。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张某向李某出具60000元借条一张,足以证明其向李某借款的事实。张某虽以其已向手持落有李某签名的所谓“收款委托书”的孙某等三人共计还款48000元的事实进行抗辩,但原告李某对委托孙某等人收款的事实没有认可,且张某经过质证也认可该收款委托书不是李某亲笔书写,所以其向孙某等三人还款的行为对原告李某没有生效,原告李某仍有权要求张某归还借款。至于张某已交付给孙某等三人的48000元钱,张某可以提起诉讼另案主张。
据此,赣榆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全部借款。被告张某没有上诉,该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注:文中出现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