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内摔下“飞机”,四岁女童状告业主?
作者:缪培红 鞠凯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273
儿童在游乐场玩耍受伤,由此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到底谁该担责?日前,靖江法院依法对一起四岁女童游乐场摔伤案作出一审判决。
女童不慎掉下游乐场“直升机”
今年4月20日下午3时左右,家住城区的四岁女童吴小玉(化名)在妈妈的带领下,来到靖江市某儿童乐园游玩。该儿童乐园为封闭式,立体屋顶、地垫,面积160余平方米,里面有无动力秋千、直升飞机、独木桥、6平方米蹦床等娱乐设施。吴妈购票后,游乐场一工作人员帮吴小玉脱掉鞋子,吴小玉就自行进入了儿童乐园。吴妈因听到其他孩子家长说家长不能入内,就待在了儿童乐园外。吴小玉在园内软体电动区的直升飞机上玩耍时,便爬至直升机前部,从前方无遮挡部位跌落受伤。吴妈当即带女儿至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检查,因不放心,当天吴小玉又被送至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经过内固定及取内固定两次手术,共住院16天,用去医疗费17 732元(其中伙食费180元)。
庭审双方互指责任在对方
庭审中,吴小玉及其代理人认为,在整个事情过程中,消费者、游乐园间成立了娱乐服务合同,但游乐园提供的娱乐设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其服务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2453.6元。
业主李某辩称:吴小玉从游乐园直升机前部跌落受伤属实。游乐园是加盟北京某游乐设备公司,所有设施均为合格产品,不存在隐患。吴小玉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其母未尽监护职责,没有按儿童乐园门口的《入场须知》要求全程陪同孩子游玩,导致吴小玉跌落受伤。事发当日,在吴小玉进入儿童乐园时,游乐园内负责管理秩序的工作人员曾两次要求吴妈陪同孩子,但吴妈仅口头答应,并未陪同,游乐园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告知及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游乐园一方还认为,吴小玉受伤,完全可以在本地治疗,对其赴南京儿童医院的治疗费用及交通费不予认可。
游乐园管理人员职责成为定性关键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游乐场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吴小玉的损失如何确定?
法庭上,双方各不相让,各自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并提供出有关证据。游乐园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强调,园内有安全提示,工作人员两次提醒吴小玉的妈妈进场,她在和人讲话,一直未入内。而吴妈及其证人反映,没有工作人员要求吴妈与小孩一同进去。当时游乐场内刚学会走路的小孩有家长陪同,大一点的小孩子都没有家长陪同,里面有两三个被告工作人员,没有见到《入场须知》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进入儿童乐园玩耍的儿童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业主称在入口处张贴了《入场须知》,明确要求3-5岁的儿童进场必须有家长全程陪同,禁止儿童单独入场。但从《入场须知》的内容看,该封闭场地适合1-12周岁的儿童游玩,其中1、2岁及5岁以上的儿童未要求家长陪同,仅要求3-5岁的家长全程陪同,禁止单独进场,显然未尽到提醒义务。业主及园内管理人员称,园内管理人员只管理秩序,但从《入场须知》内容看,园内管理人员的职责为负责看住每一个入场儿童,制止入场儿童攀爬危险地方。加之园内工作人员的证言不能认定被告的检票人员或内场管理人员曾提示或要求原告母亲陪同原告进场,禁止原告单独进场。业主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其对进入儿童乐园游玩的吴小玉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致其在直升飞机内攀爬至前方,从前方窗口摔出飞机受伤,应认定业主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吴小玉吴小玉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小玉受伤后,经本地医院检查后当即至较专业的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不属于擅自扩大损失,相关费用应该予以认定。
[法官寄语]:作为公共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对进入该场所的群众,都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对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应尽到及时检查、修理,无安全隐患的责任;对进入有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公共场的群众,应尽到及时、有效提醒注意的义务,如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群众遭受人伤、财产损害的,应根据侵权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