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香客状告“神婆”返还算命钱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利用原告的愚昧无知自称能够消灾、避祸,以替原告打符为名收取原告费用的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封建迷信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故一审判决被告王丽珍返还张廷春、厉洪菊、叶骏、周莉四人人民币102000元,被告当庭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