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追加债务人为当事人巧结欠薪案
作者:宋华俊 沈莉菁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769
近日,苏州中院通过二审追加用人单位债务人为第三人方式巧妙调处一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帮助17位劳动者追讨回工资。
某物资再生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了劳动者三个多月工资,张某等17位劳动者为此先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申请主张被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和一审法院判决都支持了张某等人的主张,但是物资再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物资再生公司因长期经营困难,已经处于破产边缘,即使判决劳动者胜诉也会因物资再生公司无财产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实现。经庭审调查,承办法官发现物资再生公司在案外人某纸制品公司处有一笔18万余元的保证金。
为切实保障并实现劳动者权益,承办法官立即与该纸制品公司进行沟通,并达成初步意向。第二天,承办法官亲自前往纸制品公司制作调解协议,并让纸制品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在调解协议上签章。
张某等17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终于有了着落,该群体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