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民事执行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并不认可法院生效判决,因此其对案件执行充满抵触情绪,并将抵触情绪直接发泄到执行法官身上,具体表现为:不配合执行法官的执行工作,传唤不到庭;对执行法官恶语相加,态度恶劣;故意隐藏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执行等等。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情况,笔者通过对此类大量案件的研究,发现此种类型案件的被执行人都有以下四点认识误区:一、认为执行法官可以帮助他们平反所谓的冤屈,只要他们把所有的不公告知执行法官,得到执行法官的同情;二、认为执行法官跟申请人是一伙的,因为执行法官因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三、认为凡是自己觉得有道理的就是对的,对于自己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却以不懂法为理由进行辩解;四、认为因拒不履行义务或妨碍执行,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天后,就可以免除自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执行好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关键是提高被执行人对民事案件执行的认识。首先,应当告知这些被执行人,执行法官的工作就是负责生效判决的执行,执行的唯一依据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但再审不中止生效判决的执行。如果通过再审程序,原判决被改判或撤销,法院可以进行执行回转等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必须首先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其次,应当向被执行人明确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执行法官依法履职行为,法官和被执行人并无冤仇,被执行人应当理解执行法官的工作;再次,执行法官应当在执行过程中耐心的向这些被执行人解读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让他们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依法维权,依法尽义务,真正懂得不懂法并不是其违反法律,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理由;最后,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应当履行的义务还得继续履行,并不是司法拘留了,就可以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抗拒履行,不仅会被法院再次决定司法拘留,还要被法院确定为“老赖”,列入“黑名单”,有了不诚信记录,会对其经济生活,社会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