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检联合出台文件规范刑事(轻刑)案件捕诉工作
作者:朱雍忌 发布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757
11月20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刑事(轻刑)案件捕诉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明确了刑期三年以下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批准逮捕和不予批捕的情形。要求拘役以下刑罚案件的处理要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进行商讨,保证各个诉讼环节的衔接,把握时间节点,使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还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移送和提起公诉的期限均为3天。规定了轻刑案件如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诈骗等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该《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实现了法检两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据悉,因法检机关关于逮捕标准不统一,造成一些案件诉前未捕而判决实刑无法收监,也有一些案件诉前逮捕,而判决缓刑再予释放,这样会使诉讼资源浪费、诉讼效率不高、工作流程不畅。为解决这一困扰法、检两院的难题,宿城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在经过数月的调研、选取类案跟踪分析的基础上,仔细研究、认真商讨,共同制定了该《细则》。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法检关于逮捕的认识上面存在偏差、执法尺度不一。从而影响案件诉讼进程及执行效果。《捕诉标准细则》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将程序细化。形成法检共商联动机制。”该院刑庭庭长张前进介绍说。
《细则》实施以来,法检机关对是否逮捕有了一致的意见,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的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该院刑庭庭长张前进表示:“《细则》是我院刑庭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归纳出来的。就目前而言,已经取得两大效果。一是我院基本上杜绝了判决监禁刑后无法执行的情况。二是统一认识后,法检机关都以是否会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为逮捕标准。”
宿迁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以强对该院刑庭出台的《捕诉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了充分肯定,并作出批示:“审前被告人未羁押是长期困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题。宿城区法院与检察院共同出台的这个文件符合基层案件实际,规定具体、操作性强,是一个管用的制度创新。建议各县、区法院刑庭学习、借鉴。中院两刑庭加强跟踪,评估实际效果,适时完善出台全市统一的规定。”